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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工伤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2024-02-20 01:46:12 已帮助295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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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复查鉴定和再次鉴定的区别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七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综合上面所说的,工伤关联性鉴定一般就是因工伤所引起疾病,对于此行为只要认定为工伤所产生的病情,那么就可以享受到属于自己该有的待遇,而且这份待遇赔偿的标准就要根据劳动者的实际伤情来进行处理,最重要的就是不会让劳动者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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