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因工伤致残或患职业病申请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的按每人次260元收取;职工因工伤致残或患职业病申请省级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的按每人次360元收取。
(二)职工因工死亡后对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按每人次300元收取。
(三)延长停工留薪期、安装配置辅助器具、工伤复发确认的按300元收取。
(四)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向省级劳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每人次500元。委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执行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申请再次鉴定的,其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鉴定费用由其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意外伤残的情况下,需要由专业的伤残机构进行鉴定,并对伤残等级进行认定,一般情况下,应当到司法机关指定的具有专门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要的鉴定费用一般由当事人先自行承担,在伤残鉴定认定结束后,按照司法判决的结果,由保险公司或者事故责任认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