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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主体的独立人格是获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独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劳动保障首先要确立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2024-02-23 05:01:32 已帮助195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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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是什么?
你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适用中国境内的下列单位: (1)企业。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等活动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这里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内资企业和涉外企业;本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工伤保险条例》适用的企业主体是以该企业在我国境内为界限的,与企业的出资人国别无关。 (2)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指为了公益的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主要包括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国家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所需的事业经费全部由国家预算拨款的一种管理形式。一般适用于没有收人或收人不稳定的事业单位,如学校、科研单位、卫生防疫等,即人员费用、公用费用都由国家财政提供。采用这种管理形式,有利于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收人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同时,也使事业单位的经费得到充分的保证。第二种是国家部分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差额拨款单位要根据经费自主程度,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其他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办法,促使其逐步减少国家财政拨款,向经费自收自支过渡。第三种是按照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例如经过社会团体登记注册的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联合会、联谊会、商会等。 (4)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5)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6)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7)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8)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9)其他组织。属于兜底性规定,可以由其他法律或者随着社会实践的进步另行规定。 以上这些单位要为本单位的全体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些单位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 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与2004年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很大的不同就是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仅包括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户;对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参加工伤保险,采用了灵活的方式,即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但2011年的修订,除了在覆盖主体方面增加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外,对于所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要求参加工伤保险,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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