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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不满30天

我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共有六条(即第36条至41条),只有用人单位依据第40条规定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时,才有可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代通知金”,另外五条解除情形,均未规定必须支付“代通知金”。


这里所说的“有可能需要支付”,并不等于必须支付。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如果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了劳动者,通知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只有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时,才需要支付。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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