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奔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本领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做法。
《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限定,以转移财产、逃奔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本领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导致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照前款的限定处罚;
有前两款做法,尚未导致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受相应赔偿职责的,能够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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