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伤残津贴。保留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同时用人单位需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可领取,具体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四)其他费用。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按实际发生情况及相关规定支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具体内容如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