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单位需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补偿年限;不满六个月的,补偿半个月工资。
(二)确定月工资计算标准。月工资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该平均工资高于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补偿时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且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三)注意收集相关证据。需保留能证明工作年限的材料,如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作证等;保留能证明工资水平的材料,如工资流水、工资条等;同时保留能证明被迫离职原因的材料,如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