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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2年后主动离职有无赔偿

杨* 辽宁-营口 劳动关系咨询 2026.01.14 12:26:42 485人阅读

签合同2年后主动离职有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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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求受一年仲裁时效约束,劳动者入职满两年未签合同,主张双倍工资时已超仲裁时效,难以获得支持。主动离职通常没有经济补偿金,只有在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定过错,致使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享有。所以未签合同两年后主动离职,因双倍工资超时效且主动离职无法定理由,通常无赔偿。
2.建议劳动者在入职后及时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拒绝,应在一年内及时通过合法途径主张双倍工资。若打算离职,要确认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法定过错情形,以便在符合条件时争取经济补偿。

2026-01-14 20:0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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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求,受一年仲裁时效约束。要是劳动者入职两年都没签合同,此时再主张双倍工资,已过仲裁时效,很难获得支持。
2.通常情况下,劳动者主动离职没有经济补偿金。不过,若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保、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等法定过错,导致劳动者被迫离职,劳动者可获得经济补偿。若不存在这些情况,主动离职就不能要求经济补偿。
3.综合来看,入职两年没签合同后主动离职,由于双倍工资已过时效,且主动离职无合法理由,一般拿不到赔偿。

2026-01-14 18:26: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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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求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当劳动者入职满两年仍未签订合同,此时主张双倍工资,由于已超出仲裁时效,在法律程序中很难获得支持。
(2)关于主动离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主动离职是不享有该项补偿的。但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定过错情形,致使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则有权要求经济补偿。若不存在这些法定过错情形,劳动者主动离职是不能要求经济补偿的。所以,未签合同两年后主动离职,通常难以获得赔偿。
提醒:
劳动者遇到劳动纠纷应及时主张权益,注意仲裁时效。不同劳动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4 16:42: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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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应在入职后一年内及时关注并与用人单位沟通签订合同事宜,若用人单位拒绝,要尽快收集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作证、工资发放记录等,在一年仲裁时效内申请仲裁主张双倍工资。
(二)若打算主动离职,要先确认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定过错情形。若存在,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后续主张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026-01-14 15:07: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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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未签合同两年后主动离职,通常无赔偿。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求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劳动者入职满两年未签合同,主张双倍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难以获得支持。另外,主动离职一般不享有经济补偿金,只有在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定过错情形,导致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能获得经济补偿。而这里劳动者主动离职且无上述法定情形,所以无法获得经济补偿。如果大家在劳动权益方面还有其他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4 14:12:22 回复

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通常会将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附加条款写入劳动合同,这些条款通常会被载于《员工手册》,而因员工手册而引发的公司与职工之间的纠纷也逐年增多。8月17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审结了一起因新、旧员工手册更新引发的员工手册效力官司,判决未通过民主程序的新员工手册无效。据悉,企业员工手册因程序问题被确认无效的在北京市尚属首例。  某食品有限公司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实施的是旧版《员工手册》,该手册规定员工的病假工资是其基本工资的60%.员工李女士于去年7月28日开始至今一直在家休病假。按照这个规定,李女士的病假工资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每月应为4440元。今年1月,食品公司公布并实施新的《员工手册》。按照新《员工手册》规定:当年病假累计超过十天,病假工资待遇按员工工作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在这期间,由于李女士多次提出劳动争议仲裁,食品公司分5次向她支付了有关的工资和病假工资共2.6万元。而按照新规定,李女士此期间应得的工资及病假工资、独生子女费等,在扣除各项社会保险及个人所得税后应为2.1万元。新《员工手册》规定该手册生效日期为2005年1月,以前的公司政策、规程及规章制度与本手册内容不一致的,按本手册内容执行。因此,食品公司不同意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李女士2005年1月、2月的工资差额的决定,并为此到宣武区。  经审理查明,李女士与食品公司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有效期至2004年8月。李女士自2004年7月28日进入医疗期,至今仍在医疗期内。食品公司按照旧版《员工手册》规定,向李女士支付了病假工资至同年12月。今年1、2月,食品公司依据新规定支付的李女士的病假工资。案件审理中,食品公司将新员工手册向其职工公布并已送达职工,但未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  宣武认为,用人单位制定的员工手册应当在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后,在本单位内颁布施行。某食品公司的员工手册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故应按照旧员工手册的标准向李女士支付工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李女士今年1、2月的工资差额1900余元。

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通常会将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附加条款写入劳动合同,这些条款通常会被载于《员工手册》,而因员工手册而引发的公司与职工之间的纠纷也逐年增多。8月17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审结了一起因新、旧员工手册更新引发的员工手册效力官司,判决未通过民主程序的新员工手册无效。据悉,企业员工手册因程序问题被确认无效的在北京市尚属首例。  某食品有限公司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实施的是旧版《员工手册》,该手册规定员工的病假工资是其基本工资的60%.员工李女士于去年7月28日开始至今一直在家休病假。按照这个规定,李女士的病假工资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每月应为4440元。今年1月,食品公司公布并实施新的《员工手册》。按照新《员工手册》规定:当年病假累计超过十天,病假工资待遇按员工工作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在这期间,由于李女士多次提出劳动争议仲裁,食品公司分5次向她支付了有关的工资和病假工资共2.6万元。而按照新规定,李女士此期间应得的工资及病假工资、独生子女费等,在扣除各项社会保险及个人所得税后应为2.1万元。新《员工手册》规定该手册生效日期为2005年1月,以前的公司政策、规程及规章制度与本手册内容不一致的,按本手册内容执行。因此,食品公司不同意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李女士2005年1月、2月的工资差额的决定,并为此到宣武区。  经审理查明,李女士与食品公司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有效期至2004年8月。李女士自2004年7月28日进入医疗期,至今仍在医疗期内。食品公司按照旧版《员工手册》规定,向李女士支付了病假工资至同年12月。今年1、2月,食品公司依据新规定支付的李女士的病假工资。案件审理中,食品公司将新员工手册向其职工公布并已送达职工,但未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  宣武认为,用人单位制定的员工手册应当在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后,在本单位内颁布施行。某食品公司的员工手册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故应按照旧员工手册的标准向李女士支付工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李女士今年1、2月的工资差额19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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