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应先与劳动者友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不同意,不能强制解除。
(二)核查是否存在法定解除事由,比如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经法定程序确认不能胜任工作且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胜任、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协商变更无果。
(三)若存在法定事由,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履行通知义务并支付经济补偿。
(四)若无法定事由,不得违法解除,否则承担赔偿金责任。
(五)劳动者拒绝协商,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在有合法依据后按法定程序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