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主要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目前司法实践,全国绝大多数地区(上海除外)认为如果第二次合同到期时终止合同的决定权在劳动者而非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终止而要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强行终止合同的,属违法行为,需按照经济补偿的2倍支付赔偿金。
其实可以理解为因为公司原有而导致双方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后没有续签,而之后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就会消灭。结合《劳动合同法》里面的规定,这个时候作为公司应当给予员工一定的补偿,而要是员工因为公司降低了福利待遇而不续签的话,则此时也可以要求公司补偿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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