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仲裁委指定的举证期限,该期限通常不少于十日,需及时关注仲裁委的通知,确认期限起止时间。
(二)在举证期限内提交所有相关证据材料,确保材料与仲裁请求直接相关且真实有效。
(三)若举证确有困难,应在期限届满前向仲裁委提交书面延长申请,说明具体困难情况,等待仲裁委决定是否准许。
(四)若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提起反申请,需留意仲裁委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按新期限提交证据。
法律依据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举证期限,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3.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4.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