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的明文规定,
劳动者只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便可解除与之签署的
劳动合同。
在这个前提下,假如贵公司以种种理由予以阻挠甚至禁止申请人离开,那么,建议您首先采取必要措施,以妥善保存已经依法提前一个月向贵公司提出书面
辞职之
证据,例如采用电子邮件、具
法律效力的书面
辞职信等途径进行
递交,并确
保证据充分且真实无误地传达至贵公司手中。
在此基础上,请尽快与贵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或上级主管进行深入而坦诚的沟通,明确阐述自己已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提前通知的义务,并请求贵公司依照法律程序为申请人办理
离职手续。
倘若经过上述努力仍无法解决问题,您有权向当地
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
申诉,以切实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整个维权过程中,务必注重搜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例如工作记录、沟通记录等等,以便于在需要时提供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