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
劳动者有权在正式
雇佣关系建立后30日内通过
书面形式提出
辞职请求,解除双方的
劳动关系。
同样,如果处在
试用期阶段,那么只需提前3天向用人单位进行书面告知即可撤回
合作协议。
假设您已经严格遵循以上法律条款提前通知了您的上司,但是他仍然拒绝批准您的辞呈,这无疑是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的行为。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您应当妥善保存所有书面通知的
证据,例如邮寄单据、电子邮件等。
倘若您的上司试图以克扣薪资、拖延办理
离职手续等手段来阻止您离开公司,您首先应该尝试与之进行友好协商,阐明自己的合法权益。
若协商无果,您可以选择向当地
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
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尽快为您办理离职手续,并且支付薪酬以及其他应得的
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