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的
劳动法律
法规体系内,雇主单位仅有权在特定条件下设定
劳动者承担
违约金责任的条款。
具体而言,这类情况包含两个重要的方面:
首先,倘若雇主单位以自身名义支出了专项的培训经费,针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化的技能和知识培训,并且双方就此达成了明确的服务期限约定,那么若劳动者未能遵守该服务期限的承诺,则应依照事先约定的方式,向雇主单位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其次,当劳动者违反了有关
竞业限制的协议时,也需要按照约定向雇主单位支付违约金。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之外,雇主单位无权与劳动者约定其他形式的违约金责任。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避免雇主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从而损害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