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报告的发放时间,一班情况下,其期限设定为 60 个自然日。
在特殊情形下,如伤势比较复杂或者牵涉到医护卫生专业领域较为广泛的项目,则针对这类问题所关联到的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制定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至 90 天。
这个时间期限的起算点是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正式收到
劳动者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那一刻开始计算的。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必须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的 60 个自然日内,完成对该申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制定工作。
如果伤情复杂且涉及到医疗卫生专业领域较多的项目,可能会面临更长的制定期限,最长至 90 天。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提交的鉴定材料务必完整、精确,以便于加速鉴定过程的推进。
若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时间范围内提出再次鉴定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