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
工伤认定决定书的签发期限通常始于
工伤认定申办日期的第六十个工作日之内,若事实甄别清晰、法律责任与权益归属明确,则应当在十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签发工作。
当
工伤认定程序结束后,需待参保主体的健康状况达到相对稳定的状态并且存在明显的身体残障或显著影响劳动能力时,方可实施
劳动能力鉴定。
依照惯例,待工伤认定决定书正式生效并医治条件满足后便可立刻提出劳动能力鉴定请求。
值得强调的是,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分别属于两个独立且互不干扰的手续程序。
前者是为了确定事故性质是否属于
工伤范畴;然而,后者专注于对参保主体的
伤残程度以及生活自理能力障碍程度进行等级评定,这两项程序对于工伤职工获取相应的
赔偿金和保障措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