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家企业决定解散之时,通常必须向其雇员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款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中的明确规定,若雇佣方由于法定原因而宣告破产、领取
营业执照、遭勒令停业、撤销,亦或是主动决定提前解散,那么将致使
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在此等特殊情况之下,雇主有义务向劳动人员支付相应数额的经济补偿。
具体而言,
经济赔偿应以职工在该机构内所服务的年份为基础单位,每满一整年便需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薪资作为标准补偿。
对于在六个月以上但未满一整年的时间区间内,以及在不足六个月的时间段内,雇主均需按照一整年来计算
经济补偿金额;若实际服务时间低于六个月,则只需向员工支付半个月的薪资作为经济补偿。
然而,若劳动合同的解除系由员工个人因素所致,那么雇主则无需承担
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