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
仲裁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需要延长开庭日期的情况。
其看似正当的理由可归纳为如下几点:
首先是
当事人持有充分的原因导致其无法按时出席和参与庭审,例如突然生病或受到天灾人祸这样不可避免的外部因素约束;
其次是当事人可能在庭审进行的过程中,选择向仲裁机构提出回避申请;第三种常见的延期原因是需要通知新的
证人参与庭审,或是需求获取新的
证据资料、开展进一步的鉴定或勘验工作,甚至是需要对某些具体事项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以便作下一步打算;
最后,还有一些其他不容忽视的延期情况如仲裁庭因其内部工作安排的原因,无法在原先预定的时间如期展开庭审活动等等。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任何关于
延期开庭的申请都应在庭审开始前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同时还需详细阐述申请延期的具体理由。
至于是否批准延期,则将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最终决定。
总而言之,延期开庭必须具备充足且合法的依据,以确保
仲裁程序的公正性以及高效性得到充分
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