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需依实际情况而定。
从普遍情况来看,当
劳动者于出勤期间、工作地点不幸丧生的事件,若是直接源于雇佣活动引发,便有可能被视为
工伤事故。
在此种情况下,从法理和实践角度出发,具备合法用人主体资格的发包方通常负有为工人投保
工伤险的义务。
然而,倘若该项目的
承包者即所谓的“小包工头”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从事同类业务应有的资质,而作为雇主的发包方在清楚其资质问题后依然选择与其签订相关合约,那么发包方须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倘若
受害人的死亡系由他们自己的
故意犯罪、过度饮酒或者滥用药物、自我伤害或自杀等任一法定排除条件引发,则其是否构成工伤将难以界定,进而对责任的划分产生影响。
因此,在处理此类
纠纷时,我们必须全面考虑到各方面的过错程度、
合同条款以及具体的死因等因素,以确定最终的责任承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