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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身份人员工伤险怎样交

周** 北京-门头沟区 工伤纠纷咨询 2025.12.25 17:41:14 326人阅读

双重身份人员工伤险怎样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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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双重身份劳动者的工伤保险由各用人单位分别缴纳,发生工伤时由受伤时所在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律解析:
双重身份劳动者指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各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无需缴纳。缴费金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费率根据行业工伤风险程度确定。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相互独立,分别保障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期间的工伤风险。当劳动者发生工伤时,由其受到伤害时正在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在工伤保险缴纳或责任认定方面遇到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5 21:3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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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身份人员指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这类人员的工伤保险由各用人单位分别缴纳,职工发生工伤时,由其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用人单位需按规定履行参保义务。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为双重身份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无需缴纳费用。缴费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的乘积。

2.工伤保险费率与行业风险挂钩。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不同,对应的缴费费率也存在差异,用人单位需依据自身所属行业的工伤风险等级,按相应费率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

3.各单位工伤保险保障相互独立。双重身份人员在不同用人单位参加的工伤保险互不关联,各自保障其在对应单位工作期间可能发生的工伤风险,确保职工在每个工作场景下的工伤权益都能得到覆盖。

2025-12-25 20:54: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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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双重身份人员指同时在两个或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各用人单位需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无需缴纳。各单位的工伤保险保障相互独立,分别覆盖职工在该单位工作期间可能发生的工伤风险。

(2)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缴费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的乘积,不同行业因工伤风险程度不同,缴费费率存在差异。

(3)职工发生工伤时,由其受到伤害时正在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单位需按规定履行工伤医疗、赔偿等相关义务。

提醒:
双重身份人员需确认各用人单位是否均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登记缴费,避免因未缴或漏缴导致工伤时无法享受保障或承担额外责任。

2025-12-25 20:12: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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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重身份人员的各用人单位需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缴费,职工个人无需缴纳费用。

(二)职工发生工伤时,由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工应及时向该单位报告工伤情况,由单位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内容为: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025-12-25 19:08: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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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两家及以上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属于双重身份就业人员,这类人员的工伤保险需由每个用工单位分别缴纳,各单位的保障相互独立,不交叉关联。

若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相关责任由其受伤时正在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专门保障该次工作期间的工伤风险。

单位需在正式用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登记并缴费,劳动者个人无需支付费用;缴费金额按单位工资总额乘以对应行业费率计算,不同行业因风险差异费率有所不同。

2025-12-25 18:40:27 回复

一个人若有两个户口本,按照规定必须注销其中一个。具体方法是:1、本人填写注销申请,说明原因,递交给办理注销手续的户籍地派出所。2、户口注销后,公安机关会出具一张注销证明,凭此证明即可再办理与之对应身份证号的有关事宜。3、一个人有两个户口并没有法律规定违法,但是有关规定限制了户籍工作人员不能给已有户口的人办理另外一个户口,若有两个户口且非必须保留,需主动到公安机关撤销其中一个。4、目前,有两个户口的人无法在公安机关办理出境等手续,因去公安机关已通过人像识别系统将多个户口的人员锁定,并就其公务办理给予一定限制。扩展资料:死亡登记和注销户口注意事项:验核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或《尸体火化证明书》、死者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理。公民正常死亡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注销户口;公民在家死亡的,须由社区或村委会出具证明,提供死亡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直系亲属申报户口注销;非正常死亡的公民,根据公民直系亲属的申报,提供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死亡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注销户口。社区民警应及时掌握情况,督促社区内常住人口为死亡亲属注销户口。(1)公民因被害、自杀、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死亡或死因不明的,派出所应根据死者家属或发现人的申报和《法医鉴定书》或死亡地公安机关其他有关证明,经过核实,办理死亡登记手续。(2)公民在迁移途中死亡,如果是单身迁移的由死亡地户口登记机关在其迁移证上注明途中死亡情况,将其迁移证寄给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和死亡登记。全户迁移的应在迁移证上注明死者的死亡原因、日期和地点,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和死亡登记。(3)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和死亡两项登记,但不在户口簿和常登表、人口信息计算机上登记,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则不进行出生和死亡登记。(4)公民被宣告死亡的,由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死亡判决书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撤销死亡宣告判决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上述两项,应在人民判决后30天内申报。(5)办理步骤及注意事项死亡注销手续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场办理注销手续,在办理死亡户口注销的同时收缴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剪角作废后进行登记保存,统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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