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未经
劳动者同意而擅自变更岗位及降低薪资待遇的前提之下,
经济补偿金额的具体计算依据主要为劳动者在现雇主处所服务的具体年限。
每满一年的服务时间将相应地给予一个
月工资作为
经济赔偿。
若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已达六个月或以上但未达到一年,则按照一整年来计算;反之,如工作时间低于六个月,则仅提供半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此处所涉及到的"月工资"概念特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以最早的日期为准)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
工资水平。
这其中涵盖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
绩效奖金、津贴补贴等所有形式的货币性收入。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若劳动者的月工资水平超出了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之数,那么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额度来执行,同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总年限也不得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