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无固定期限合同
协商解除事宜时的
补偿金额的具体计算方式通常系以
劳动者在该公司(单位)内实际服务的时间作为依据进行计算。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对于每满一年的工作年限需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标准。
若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在六个月至一年之间,则将其视为一年的工作年限进行计算;而对于工作年限不足六个月的情况,则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
经济补偿。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此处所提及的“
月工资”并非泛指任何月份的工资收入,而是特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向前推算的十二个月期间内的平均工资水平。
若劳动者的月工资水平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应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进行计算,但同时也需注意,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得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