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种情形可被视为用人单位对
劳动者进行的
违法辞职限制行为。针对这一问题,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自主选择辞职的权利,即只要劳动者以
书面形式事先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并提前三十天告知,即可解除双方之间的
劳动关系,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或批准。因此,在您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将离职日期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前提之下,用人单位无权阻止您离开工作岗位,这是毫无法律依据的。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您应当妥善保存好关于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离职的相关
证据,例如电子邮件、书面
辞职信等。如果用人单位仍然拒绝为您办理
离职手续,您有权向当地
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向有
管辖权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
申诉,请求裁决用人单位为您办理离职手续,并且依法支付您应得的
劳动报酬以及其他相关福利待遇。在此过程中,请务必注意在尚未正式离职之前,仍需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