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员工进行解聘是否需要做出相应的
经济赔偿以及
赔偿多久的薪资待遇,我们需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作出判断和决策。假设员工有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受到法律的严肃追究
刑事责任等
证据确凿且无法改变的行为错误,那么贵司这时执行正式的劳动合约终止义务,可能并不涉及到任何经济赔偿问题。然而,如果贵司属于无过失性的解雇行为,例如员工因为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结束之后仍然无法胜任原来的工作岗位,或者是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依然无法胜任新的工作任务;又或者是员工的工作能力无法达到要求,经过了一系列的培训或者工作岗位调整,还是无法胜任现有的工作职责等等,此时贵司应该提前 30 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该名员工,或者额外支付给该员工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然后才能够合法地解除与该员工之间的
劳动合同关系。同时,贵司还需按照该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长度,每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
经济补偿金。对于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员工,贵司只需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
经济补偿;而对于工作超过六个月但是不满一年的员工,则按照一年来计算经济补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