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非职业性伤害而导
致伤残后所应享有的相关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被赋予的
医疗期限福利。当罹患此类疾病而无法继续正常工作时,根据劳动者个人实际参与工作的年限以及其在目前所在公司或组织中的工作年限,将在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之间给予相应的医疗假期。
其次,获得患病期间的
工资补助也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医疗期内的累计六个月内,依照具体情况符合相应规定的工人可以享有包含工资在内的
病假待遇。对于职位等级低于第二级别的员工及在本企业中
工龄尚短不足两年的员工而言,其
病假工资的比例将适用60%的标准;对于在本企业中工龄达到或超过两至四年间的员工,这类员工的病假工资比例则依照70%计算;工龄在四年至六年之间的劳动者,其病假工资比例将调整为80%;而对于工龄在六年至八年之间的员工,他们的病假工资比例设定为90%;
至于工龄在八年以上的员工,则可以按100%的比例享受病假工资。
此外,对于医疗期超过六个月的情况,原病假工资将不再发放,取而代之以按月支付的非职业性伤害救济费。这类费用的支付标准将按照不同的本企业工龄段进行划分:若工龄在不足一年的范围内,则享有40%的救济费;若工龄在一至三年内,则享有50%的救济费;如果工龄在三年以上,则视为具备60%的救济费支付资格。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
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