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当雇主决定解雇雇员时,必须将解雇事宜提前三十日告知该员工。对于这种情况下的员工,雇主应给予适当的
经济补偿。这个经济补偿的金额是依据员工在当前公司工作的期限来确定的,每增加一年工期就会有相应的月薪作为补偿。如果员工在该公司工作已超过六个月但还不到一年,那么补贴金额将按照一年的时间范围予以计算。若雇员的工期不满六个月,那么
补助金额将为其半个月的月薪。但是,如果雇主在毫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随意解雇员工,这种行为即被视为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时雇主要向员工支付双倍的
经济补偿金。有下面几种情况的员工,他们在被解雇后可以被认为是实际上受到了非法
解除劳动关系的待遇:(一)从事接触到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的员工在离职前后没有接受过必要的职业健康检查,或者怀疑自己可能患有
职业病而正在接受医生的诊察或观察(在这种情况之下,
劳动关系也应该暂停直至症状被确诊或排除);(二)在当前公司存在职业病症状或
工伤,经过确认之后失去了部分或全部劳动力的员工;(三)由于疾病或
意外事故导致身体
伤残,在规定的
医疗期间不得离开岗位的员工;(四)女性员工在怀孕、分娩或哺乳期间(这同样涉及到劳动关系的暂停);(五)在当前公司连续工作超过十五年,并且距离法定的
退休年龄还有不到五年之久的员工;(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