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企业制定出关于员工假期逾越3天将需自行负担
社会保险费用的条款,其本质上具有
违法性且无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在自
雇佣关系成立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为其员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注册申报。若存在未完成的社会保险注册申报事项,应由法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实施监管及核定应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
同时,自主选择参与社会保险的无雇员个体工商户、未受雇于他人单位的非全日制作业
劳动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士,也须按照相同的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注册申请。在此基础之上,我国确立了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体系,该号码即为每名公民的
身份证号。倘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实际情况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相关部门有权采取措施依法督促他们及时予以完善,并从
拖欠之日开始,每日追征欠款金额的万分之五作为
滞纳金;如果仍然坚持拖欠不予履行,则会按照欠付额度的1至3倍收取相应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
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