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关系,这是由承揽人和定作人依据其预定要求而达成的、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目标并以此收取相应报酬的法律约定中所构成的
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实质特征包括:
首先,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为满足定作人的需求而进行工作任务,执行相关工作义务,最终向定作人交付工作产品,定作人则依照合同约定对工作产品表示接纳,为此支付行程报酬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律关系;
其次,承揽人所从事的这项工作,其“标的”并非已经存在的物质或形式,而须借助于承揽人的劳动和技能,通过实际的制作、创造等具体动作,才能使“工作成果”得以产出并呈现。
《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
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