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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期间是否属于迟延履行期间

仲裁裁决执行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种暂停执行的情况,这即是在执行程序已经启动之后,因为某些特定的因素或阻碍使得执行工作无法持续展开,直到相关因素得以消除以后,才会
再次决定执行程序能否恢复正常进行的一种制度设计。依照我国现行有效的《仲裁法》相关条款的明确规定,当某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已有的仲裁裁决结果时,若另一方当事人此时以撤销仲裁裁决为理由提起了相应申请,那么人民法院将会做出裁定暂时中止该仲裁裁决的执行工作。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定,决定是否中止执行:
如①申请执行人表示愿意延期履行、
②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物提出了确实能够影响其合法权益且具有充分理由的质疑③作为某一方当事人的自然人因故去世,导致必须等待其合法继承人出面来继承相应的权益或承担相应的责任④作为某一方当事人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发生经营状况重大变化,导致其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者尚未最终确定⑤以及,通过人民法院审查认定符合上述要求,应予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而对于如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且暂停执行,这其中的具体办理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申请撤销执行的一方当事人应依法向有关人民法院提交申请;
接着,人民法院将根据事实情况决定是否接受该申请;
最后,经过人民法院初步受理决定后,如果发现可由仲裁庭重新审理此案,将通知仲裁庭在规定期限内重新开启仲裁程序,同时也将裁定撤销程序暂时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最新修订: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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