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单位未能依照规定为其员工购买
社会保险,以致对该等员工造成经济上的损害,应依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众所周知,为员工购买相关
社保乃是员工所属企业不可推卸的法定职责,这一点无需过多赘述。
此外,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全额地为员工购置相应保障。若用人单位未履行上述义务,致使员工自行委托其他
代理机构代为购置社保,由此产生的经费则应由相应的企业负担并支付给员工。
然而,自此以后,劳资双方的关系便已并非原有的单一
劳动关系,转而变为一般的民事
法律关系。在此时
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需主张由企业补偿相应的赔偿责任(而非仅限于要求企业补缴所需社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
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