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定的工作日及工作地点范围内,由于职务相关事项而遭受的
意外伤害皆应当被确认为
工伤范畴。对于
劳动者而言,在执行岗位职责或视为履行岗位职责的流程中,因操作失误或其他因素导致的对人体的损害,必须通过鉴定行为来确定具体
责任人,以区分该损害是否应归属于
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当用人单位、劳动者或其
近亲家属对
工伤认定结果持有异议时,他们有权选择向上级行政部门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直接提起
行政诉讼。要构成工伤,需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首先,必须是劳动者日常
上下班所必需经过的合理路径;
其次,必须是由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客运轮渡事故以及火车事故等引起的伤害;
最后,必须排除非劳动者本人
主要责任或过失的可能性。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