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满足如下条件的情况下,哺乳期女员工可以享有长达六个月的全薪假期:存在特殊困难、获得工作许可、由个人提出申请以及得到单位的批准。当女性员工在生育之后,如遇特别困境且同时得到工作许可的话,她们有权通过个人申请,并经过用人单位的严格审批,从而享受哺乳假。
此外,她们还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充分协商,以申请延长
产假期限。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