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签署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协议,倘若
劳动者决定
辞职,毋庸置疑,无需支付任何
违约金。
然而,当劳动者因特定原因离开时,如果用人单位欲向劳动者追偿违约金,则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如若用人单位曾为劳动者提供高额的专项培训费用,实施了专业化技术培训,那么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签署相应的协议,明确规定服务期限。若是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限的约定,理应对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额。但是,这部分违约金的总金额不能超出用人单位投入的培训费用总额。同样,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负担的违约金也不能超过已服务期尚余部分应当平摊的培训费用。
其次,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服务期限达成共识,但劳动者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了
劳动合同,此时并不视为违反服务期限的约定,故用人单位无权向劳动者索要违约金。然而,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双方约定的服务期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2)劳动者严重渎职,采取妄为行为,给用人单位带来巨大损失;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企业建立
雇佣关系,导致本职工作受到严重影响,且经过用人单位提出,仍未改正;
(4)劳动者采用欺骗、威胁等手段或抓住他人弱点,使用人单位在非自愿的状态下订立或者修改劳动合同;
(5)劳动者因其行为而被
法律强制追究
刑事责任。
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以及涉及
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宜。对于承担
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协商设置
竞业限制条款,同时承诺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按照每月固定比例给予劳动者
经济补偿。假如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则需要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