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
劳动合同届满之际,请您务必注意,这并不代表双方之间的
雇佣关系即宣告终结。
假若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未能履行必要的程序来撤销或终止这一合同,那么意味着这对
劳动关系将持续存在,并且其中的双方仍旧维持着雇主与员工的角色,持续发挥其对应的作用。
诚然,无论是雇佣者还是被雇佣者均有权提出终止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
针对
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况,诸位需要了解的是,以下几类员工的合同结束时间应顺延至法定情形消失为止:
(1)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
劳动者在离职之前没有进行相关的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在诊断过程中或接受医学观察阶段被怀疑患有职业病的人士;
(2)在原有单位内因为患有职业病或
工伤而确定已经失去或者部分失去了劳动能力的员工;
(3)生病或者意外受伤,无法正常上班,并在规定的
医疗期限内的员工;
(4)怀孕期间、分娩期间以及哺乳期间的女性员工;
(5)目前正在该公司供职超过15年,距法定
退休年龄还差不到5年的长期员工;
(6)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然而,对于那些因为认定患有疾病而导致部分失去劳动力的员工,其劳动合同是否应该结束应参照国家关于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例调整解决。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
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