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须强调,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建立
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
然而在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与员工签署相应的合同文本。
在此情况下,如何认定劳动关系的成立呢,实际上,用人单位未与
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若要确定双方是否构成
雇佣关系,我们则可参考以下凭证进行界定:
第
一,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第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用的记录;
第
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第
四,劳动者所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及其他关于其被录用状况的招用记录;
第
五,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
最后,则是其他相关劳动者的
证言等等。
因此,无论是劳动者还是劳动保障部门,都可以通过以上这些方式来证明甚至是认定劳动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的另一种常见做法就是利用公司与业务伙伴之间的文件往来,或是录音资料等,来进一步证明和巩固劳动关系的存在。
《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