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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争议的"发生之日"专指担责者明晓或理应了解到自身权益受侵犯的那一刻。
在此种情况下,有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责任方已知晓其权益已被侵犯,又或基于普遍规律,有理由推断出其权益被侵害的明确日期。
因此,知晓乃至应该知悉自身权益受侵犯那一日,不应自侵权行为停止之日算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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