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劳动合同纠纷方面的法律
诉讼有效期设定为一年。
具体而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确立的
仲裁申请时效为一年,该时效期限自
当事人明确知晓或理应得知自身权益遭受损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对于前述
仲裁时效的中断情况,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如果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主张了自身权益,或者寻求相关部门协助以维护自身权益,或者得到对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的同意;
其次,仲裁时效因法定
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中止;
最后,如仲裁时效因其它合理理由造成的延期,其将于时效暂停的原因为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周期。
值得注意的是,若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存在其他客观合理的妨碍,使当事人无法在前述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内发出申请,则仲裁时效将暂时停止计算。
然而,当暂停时效的原因得以消除之后,仲裁时效将继续进行计算。
此外,在
劳动关系持
续期间,因拖欠
劳动报酬引发的争议,
劳动者申请仲裁并不受上述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限制;
但若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则必须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