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劳动法》中的“
工资”这一概念,实际上就是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或者
劳动合同中的条款,通过货币的方式直接向本单位的
劳动者支付的
劳动报酬。这种劳动报酬通常包含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在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多种形式。工资无疑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者的薪酬中包含目标
绩效奖金时,他们有义务针对该绩效奖金的发放条件和标准建立起相关的考核制度。若未能建立这样的绩效考核制度,但是仍然能够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全额发放该项绩效奖金的话,那么我们可以将这项奖金视为劳动者固定工资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当
劳动关系双方因为目标绩效奖金的支付问题发生争议时,应该由用人单位方面来证明自己的工资核算标准以及无需支付相应奖金的理由。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并未对绩效奖金的支付条件作出特别约定,那么我们应当认为该奖金的支付与公司的盈利状况无关。无论公司处于亏损状态还是盈利状态,只要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要求正常履行了劳动义务,就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全额支付劳动者的绩效奖金。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
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
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
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