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保险的理赔决策主要取决于投保人所选择的保单类型及其是否符合相应的理赔条件。在这方面,
工伤保险及意外险之间并无任何冲突之处。一旦
工伤伤害或者
意外事故的受害者同时满足上述两项保障的理赔条件,就应当得到双份
赔偿。
2.依照我国法律
法规的明确要求,为雇员购置工伤保险乃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因此,即使单位已经为员工购买了商业保险,也无法以此作为规避缴纳工伤保险责任的合法理由。
3.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已经选购了商业保险计划,只要员工遭受了
工伤事故,企业都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受伤员工提供相应的工伤福利待遇。
4.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规定,若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且被认定为工伤,则伤者将享有以下
工伤待遇:
(1)
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2)在
停工留薪期内(即工伤治疗、康复期间),
工资仍需按照原有的标准发放;
(3)在停工留薪期内,如需护理,则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
(4)在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将按照工伤职工所在地区的标准予以发放;
(5)如经过
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为1至10级
伤残,还可享受
伤残津贴(1至6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5至10级伤残
解除合同时领取)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至10级伤残解除合同时领取)等多项权益。
《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