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
社会保险事宜,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单位应当为其所属员工办理加入社会保障体系的相关手续,并按照比例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而
劳动者个人需承担的部分则需由用人单位在其
工资中进行
代扣代缴。针对劳动者在
入职时未能签署
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可将过去多年的工资单据、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以及工作制服等能够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
劳动关系的各类
证据资料妥善保管。若用人单位拒绝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可前往用人单位注册地的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
仲裁申请。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会依据
仲裁结果给出相应的仲裁意见,劳动者可根据该仲裁意见,向用人单位提出补办或新办社会保险的请求。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
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