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中所涉及的“
工资”这一术语,实际上指的是个体应当获得的总收入额,然而这个数值并不一定等同于实际到手的薪资总额。
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中,我们通常是以员工的法定应发工资作为基础数据,也就是根据
劳动合同中的规定来确定其收入水平,此后再从该数额中减去
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所得税等各项必要支出,最终得出的结果便是员工实际能够拿到手的工资。
因此,尽管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这一概念是建立在法定应发工资的基础之上,但是实际到手的工资往往会略微低于法定应发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