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事先告知并提前30日提出
离职申请即离岗,在此情况下,雇主扣留其部分或全部薪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每个人都有权通过自己的辛勤工作为雇主创造价值和利润,因此他们理应得到相应的
劳动报酬作为回报。
然而,如果员工因为未能提前30天向雇主通报
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而给公司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可以适度地扣除该员工的部分薪资以弥补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
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
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