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狭义上的常规项目,尤其指我们常说的
医疗费用、工作损失补贴、看护服务所需支付的报酬、营养餐补、住院期间的餐饮补助费用、涉及的交通出行开支、酒店住宿以及接下来可能发生的复诊治疗费用等等。这些费用往往都能通过相应的票据、收据加以证实,将它们简单地进行汇总便能够得出整体
赔偿金额的具体数字。
其次,还有与
人身伤害高大比重有关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
残疾赔偿金,这是残疾案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计算方式是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结合受害者的实际年龄及
伤残等级进行综合考虑。
(2)被
扶养人生活费,如果受害者存在年迈或年幼的亲属需要
赡养,那么他们可以提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要求,这个费用的计算标准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同时结合被扶养人的实际年龄及伤残等级进行综合考虑。
(3)
护理费,对于那些因伤致残而需要他人照顾日常生活的受害者来说,比如雇佣护工,那么就会产生护理费的问题,护理费的具体数额则要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水平、护理人数以及护理期限来决定。
(4)
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是根据
伤残程度的高低来确定的,在我国各个地方的司法实践中,其范围通常是从3000元至10万元不等,而且在某些地区,服务出现问题,请稍后再试。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