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及完成
劳动仲裁程序之后,若双方
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寻求
民事诉讼保护,那么自裁决书公示十五天后,该裁决便产生了
法律效力并具有约束力,各方如有责任需严格依照裁决决定履行各自应尽之职责。
按照这一规定,当
仲裁委员会向被申请方发送书面通知,而后者在未给予任何合理且官方解释的情况下拒绝出席庭审或未经仲裁委员会批准直接离开庭审现场时,均可视为无故缺席(即缺席审理),此时仲裁委员会有权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
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
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