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了解的是,对于处在哺乳期间的员工,如果他们未能顺利配合企业的岗位调整,这可能是由于他们无法适应该新的工作职责所致。
因此,法律规定,在该期间尚未结束之前,雇主不得单方面解除与员工之间的
劳动合同,而是应继续按照原先制定的劳动协议,来协调并执行相应的职位角色。
然而,如果雇主违反了这些规定,擅自解职,他们需要向受到影响的员工提供
赔偿金,金额为
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
关于经济补偿部分,法律规定根据
劳动者在整个单位中服务的年数长度,每年满一年后即可获得一次支付一定比例
工资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