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职员工若在下班途中遭遇意外车祸不幸离世,并不被要求由其所在企业支付
赔偿款项。
然而,当此类悲剧发生后,若员工能证明自身在下班路途中受到的并非主要
归责于己方的交通事故之伤,将获得官方认定为
工伤的资格,并有权通过缴纳
工伤保险的方式在
社保基金中获取相应的
经济补偿。然而,若相关企业未按照规定义务事前购买工伤保险以应对风险,那么企业便须承担起因此而产生的
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