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单位选择在未经依法裁定进入
破产程序宣告结业前便宣布注销,那么
劳动者可将单位的投资方、创办企业的相关管理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视为共同被诉人,向当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
申诉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公司处于
破产清算阶段,其法定
代表人身份仍应受到劳动者依然有权利以此为由主张权益,并以单位这一主体作为被告发起劳动
仲裁诉讼。
《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
办理营业执照、被
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
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