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次性
工伤医疗
补助金这一问题,其理应由
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承担。
若职工因生产过程中所导致的残疾状况评估结果为第七级别至第十级别,同时,劳动或
聘用合同已达到期限并且被双方确认不再
续签,亦或是
劳动者本人主动提出解除此类劳动和聘用关系的,那么都将会有义务由工伤保险基金向该劳动者提供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
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