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远远超出了正常的三倍标准。
如果您遭遇雇主刻意操纵薪资发放情形,例如延迟至发放日期的末尾方才支付少许,甚至对您辛勤付出所应获得的
加班费置若罔闻,这样的问题便不再仅仅局限于扣减
工资这一范畴之内了,更要综合考虑是否应当给予您适当的奖励。
这份奖励即是您应有工资的25%,换言之,则是
双倍工资与额外奖金相叠加的总和。
然而,请不要将此视为您应得工资的三倍,从法律角度而言,仅属于两倍工资与一
定金额奖金的组合。
在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条文中,此类行为被定义为“无缘
无故拖欠工资”。
面对这类情况,我们每个人必须切实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
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
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
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
法规定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