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职工在
领取失业金的过程中,采取灵活就业方式补足其
社会保险缴费,这无疑是填补了因领取失业金而导致的
社保空缺。
然而在此期间,领取
失业补助金与缴纳灵活就业社保两者是相互独立且并行不悖的;换言之,这种情况下并不算作社保
管辖范畴内的间断。
需要注意的是,
失业保险金与失业
补助金二者不可同时享受;反之,职工如在领取完失业保险金后未能成功就业,此时便可根据相关规定再次提出申领失业补助金的请求。
《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
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